员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提前离职的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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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排其提前离职的是否违法?

2023-01-29 15:41 · 隆安劳动法实务 · 405人阅读

判决摘要

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辞职权需履行提前30日预告期主要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利益而设置,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

提前30日对用人单位是权利,用人单位可以采用“批准”等方式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允许劳动者不提前通知。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2日,王某入职三超公司在制造部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自该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8年9月18日,三超公司向生产部全体员工发布了公告,其中载明: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自该日起决定三超公司生产部整体搬迁,原工资待遇、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均不变,享受上下班班车接送待遇。此后,大部分员工去了新公司,仍有几十名员工选择了解除劳动关系,三超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
王某要求仍在原处工作,公司考虑员工实际情况,于2018年12月1日安排王某到技术部仍从事操作工工作。
2019年3月14日,王某以三超公司于2018年12月强制调岗,降低工资,损害其合法权益且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向三超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三超公司收到申请书后于同年3月17日发出通知书,载明:你发给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已收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你的辞职申请,从2019年3月18日起公司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即时到人事部办理相关离厂手续。
王某收到通知书后不服三超公司作出的于2019年3月18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遂于同年3月24日向江宁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三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83.92元,江宁仲裁委裁决三超公司支付赔偿金25560.40元后,三超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

王某在申请书中明确从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但三超公司于3月18日强行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60.40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为“预告”表现为用人单位的权利诉求,对劳动者而言则体现为其应承担的一种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批准”等方式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即允许劳动者不提前通知而辞职。
本案中,王某提出于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解除劳动合同,明确了预告期,S公司针对王某的诉求,决定在不足30日的预告期内终结劳动关系,是正当行使权利,并无不当。王某关于S公司违背其书面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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