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工伤没那么容易,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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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工伤没那么容易,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2023-07-18 09:4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371人阅读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当职工发生事故后,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往往提出各种理由否认工伤。法院对这些理由如何认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9121日,李某在造雪工作中受伤。201996日,依据李某的申请,北京市某区人社局认为李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李某所在用人单位某滑雪场不服该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理由是李某所受伤害系其过量饮酒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滑雪场虽主张李某所受伤害系其过量饮酒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其并未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李某醉酒的有效证明材料。故,法院对滑雪场关于李某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滑雪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法定情形。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所受身体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2.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亦规定了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如下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用人单位若主张职工所受伤害系其过量饮酒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应提供《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在本案中,滑雪场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据此,法院对滑雪场关于李某受伤属于醉酒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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