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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未缴工伤保险,员工致残企业担责,双方很“受伤”

2023-07-25 09:57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554人阅读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合同,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不幸受伤致残,最终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丰某于20205月末起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丰某上班刚刚半个月,就因一次意外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为丰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双方对于后续丰某是否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了争议。丰某便先后到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又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均得到了支持,后经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丰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丰某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长春市净月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丰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金额进行了罗列计算,并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因所致,应否承担双倍工资差额及金额展开辩论,在主审法官依法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各项补偿进行估算后,最终双方表示互谅互让,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半个月内一次性补偿丰某11万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了调解书。

在双方“握手言和”后,主审法官还不忘对企业进行忠告:在企业今后的经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培训,日常加强安全巡视、监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保护员工安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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