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小方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方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地点在合肥。2023年4月初,科技公司因地方产业政策要求需整体搬迁至外地,遂和小方协商工作地点和岗位事宜,小方因常住合肥不愿意到外地工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4月10日,科技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告知小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小方2023年3月工资7000元,其中岗位工资2500元。小方认为科技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7000元,科技公司同意按照岗位工资2500元支付。小方认为不合理,经协商未果后,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7000元。
【案件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科技公司解除与小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下,如科技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方,则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支付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小方2023年3月份工资为7000元,故科技公司应依法按照7000元标准支付小方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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