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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完成工作受伤,算工伤吗?

2023-09-13 09:40 · 大洋网 · 253人阅读

好心协助同事完成工作,不料,却造成自己受伤,那这能算因工作原因受伤吗?广州一名员工和所在公司就为此闹上法院讨说法。该员工在完成自身运输工作任务后,帮助其他同事卸货时,不幸从货车上摔下受伤。事发后,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指出,企业职工未受到用人单位指派,主观上为了单位利益而主动协助同事完成工作而受伤的,对于本职工作之外的协助同事主动完成工作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认定上,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并结合企业用工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帮工行为属于工作原因范畴,而不宜机械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帮同事卸货摔伤 公司不认可工伤认定

陈某系某公司驾驶员,于2022年2月8日12时30分在完成运输工作任务之后,在帮助卸货工人卸货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

事后,陈某飞以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在该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陈某在公司卸货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其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存在争议。

公司主张,陈某系在完成运输任务后协助卸货工人工作导致受伤,并非其工作职责范围。

法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本案中,陈某岗位虽为驾驶员,但其受伤时之前一直所从事的帮助卸货工作是为了公司利益且为公司知情,其协助工作行为并未超出其职责范围,其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鉴于此,为构建良好的用工氛围,经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及受伤职工沟通协调,最终陈某和公司双方在法院的见证下达成和解意向,成功签署《工伤和解协议》,由公司向陈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146200元。

其后,公司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规章或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并非唯一判断依据

经办法官指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确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并不能完全涵盖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大多还从事其他分工模糊、相互补位和临时安排的工作。

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综合判断受伤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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