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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之争

2023-09-14 10:09 · 韶关普法 · 225人阅读

案情

魏某达退休年龄后受公司返聘继续工作,但在一次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魏某认为,自己在上班途中受伤属工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多次就赔偿等问题和公司沟通,但公司态度较为消极。无奈之下,魏某先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审判

经审理,始兴法院对魏某诉始兴县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判决。原告所受事故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0.2万元。

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普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推进,退休返聘的用工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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