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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缴社保费用,员工迟延退休如何赔偿?

2023-09-20 09:46 · 劳动午报 · 1711人阅读
从入职到退休,曹雅芝(化名)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职工向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身份转变,作为其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也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变成了公司欠费由她个人垫付,最终还因欠费造成了迟延退休。面
从入职到退休,曹雅芝(化名)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职工向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身份转变,作为其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也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变成了公司欠费由她个人垫付,最终还因欠费造成了迟延退休。面

从入职到退休,曹雅芝(化名)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职工向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身份转变,作为其个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也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变成了公司欠费由她个人垫付,最终还因欠费造成了迟延退休。面对自己遭受的各项损失,她果断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了退休金等经济损失。

公司欠缴社保费用

导致员工迟延退休

1990年8月,曹雅芝入职一家百货商店从事营业员工作,并成为一名正式集体所有制工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百货商店为曹雅芝缴纳养老保险至2006年4月,医疗保险缴纳至2012年9月。

该百货商店改制为商业集团公司后,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未再为曹雅芝缴纳社保费用。即使如此,曹雅芝仍然按照公司要求,将个人应缴纳的8%养老保险费用交给公司,共计金额为34000元。可是,公司以经营者即法定代表人在监狱服刑、公司资金短缺等为由,既未为曹雅芝代缴养老保险,也未缴纳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至起诉时,公司亦未退还该笔费用。

2020年9月,曹雅芝年满50周岁退休时,因公司未能为她足额缴存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导致她迟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直到她个人垫付资金补缴齐全部被拖欠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后,才于2021年6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经计算,曹雅芝垫付的应由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期间为2006年5月至2020年12月共计14年零7个月,金额为71879.87元。其垫付的2012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应由公司承担的医疗保险费用为39334.04元。

事后,曹雅芝以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赔偿上述费用及延迟退休期间的经济损失。经审查,仲裁机构以曹雅芝已经退休、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单位过错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曹雅芝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办理退休过程中垫付的养老保险企业应缴款77705.22元、医疗保险企业应缴款39334.04元,退还2021年3月8日交给公司的养老保险8%个人部分34000元,赔偿延迟退休期间的退休金损失16008元,各项费用合计167047.26元。

庭审时,曹雅芝诉称,为职工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公司分别于2007年、2012年以经营不善等为由,提出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公司一次性将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补齐,同时保证不影响职工退休办理和领取退休金。可是,公司事后违约,一直未补缴社保欠费。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前通知公司办理退休事宜。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躲避接待,不兑现此前作出的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用的承诺,进而导致其延期退休,并由个人垫付公司应当承担的所有社保费用。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及违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答辩称,曹雅芝自己拿钱垫付社保欠费属实,但因本人现在正在监狱服刑,没办法办理社保费用补缴事宜,只能等待公司获得拆迁款后退还并赔偿曹雅芝要求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曹雅芝主张公司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为曹雅芝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义务。曹雅芝垫付了应由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公司理应返还。结合曹雅芝提供的证据,公司应返还曹雅芝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为71879.87元,应返还的医疗保险费用为39334.04元。

关于曹雅芝主张公司收取她的34000元养老保险费,因公司收取曹雅芝这笔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后,未为其缴存至养老保险账户,致使其退休时又补缴了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由于公司占有该款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曹雅芝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曹雅芝主张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008元。经查,公司未为曹雅芝缴存养老保险金,进而导致其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迟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此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公司应赔偿曹雅芝符合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的损失共计16803元。因曹雅芝主张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008元,未超过其权利应有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雅芝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71879.87元、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39334.04元,返还收取曹雅芝的个人养老保险费34000元,支付曹雅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008元。

【评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职工自己垫资缴纳后,用人单位应否返还?二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迟延退休损失,职工遭受的退休费用等损失应否由用人单位赔偿?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法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为职工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职工为确保及时享受退休社保待遇而垫资交付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该规定表明,法律是支持劳动者追偿损失的,因为该损失是用人单位过错所造成,按民法公平原则,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本案判决体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既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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