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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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3-10-03 12:38 · 铜山法院 · 450人阅读

随着国民健康状况的提升和劳动观念的转变,越多越多的老年人“退休再就业”“整装再出发”,继续从事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是,因为普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旦出现劳动纠纷,“银发打工者”所能维护的合法权益较之正常年龄劳动者会有区别。近期,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入职时超过退休年龄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七旬老汉突遭“下岗”

1949年出生的赵某(男)于2011年进入铜山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已经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工作期间,公司从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7月,铜山某公司因故关停,并向全体职工宣布《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方案》,明确该方案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赵某认为自己作为职工应当获得补偿,但公司却以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为由未对赵某进行补偿。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进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铜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双方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也就是说,60周岁对于企业男职工是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分水岭。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赵某在进入该公司工作时即已经超过60周岁,双方之间至始未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故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综上,铜山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退休再就业”难成立劳动关系

据本案主审法官朱广伟介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年龄息息相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此是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劳动者”不得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至始不构成劳动关系。目前国家实行的退休年龄政策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就职时应当明确自己与用人单位即使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亦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不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双方之间有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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