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已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还能否主张后续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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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已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还能否主张后续医疗费?

2023-09-28 10:06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 1638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公司担任成型工。2020年12月15日,杨某在某公司车间作业时不慎踩到地面泥浆滑到,摔坐在地致伤。受伤当日,杨某到永川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21年1月26日经出院诊断为:1.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伴骨性椎管狭窄;2.腰5椎体滑脱。2021年3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为工伤,由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2021年6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杨某伤情被评定为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9月28日,杨某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54448元。庭审中,杨某以二次手术费尚未产生,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021年11月3日永川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5000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6月7日,杨某在永川某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入院诊断:第5腰椎滑脱、脊柱内固定术后疼痛、第3腰椎不稳定、腰5骶1椎间盘突出、慢性胃炎。杨某因此花费医疗费40163.26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4327.21元,其他支付456.57元,个人现金支付25379.48元。

2022年10月13日,杨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因工受伤产生的第二次取内固定的相关医疗费用29079.48元。该委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裁判结果

杨某不服起诉至永川法院。该院一审认为,杨某于2016年5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0年12月15日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某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杨某支付费用。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际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后续医疗费用的一次性支付结算。

2021年11月3日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时,某公司向杨某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际就是对杨某后续医疗费用的一次性结算,双方也因此而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故而杨某在本案再次要求某公司支付二次手术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某因此而产生的本次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民事调解书对于杨某所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而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某公司向杨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费用实际包含了杨某后续治疗的费用,其再向某公司主张后续医疗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官提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际是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因工伤而产生后续医疗费用的一次性支付结算。当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劳动者又向用人单位主张后续医疗费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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