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雇佣合同》能确定劳动关系吗?
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
为我们带来了便利
每次看到他们
总是行色匆匆
那么问题来了
外卖骑手在工作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是否属于“工伤”呢?
外卖骑手与公司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01
案情简介
被告某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加盟代理商,该公司招用原告张某为外卖骑手,从事外卖专送工作,并签订了《劳务雇佣合同》,工资按计件数量领取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在工作过程中,张某需遵守公司《骑手劳务工作守则》,按排班表打卡上班,参与公司组织的早会,统一着工作服、安全帽,统一配备送餐尾箱等,完成上班打卡后,平台自动派单。
因张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需确认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在张某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张某不服该裁决,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张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2
法院审理
张某与该公司虽签订名为劳务雇佣合同,但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某接受该公司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系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3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未签订规范标准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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