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搭乘同事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吗?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宋某至某电厂从事电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电厂没有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年8月的一天,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张某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受伤。
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向该电厂主张工伤待遇,遭拒绝。
电厂认为,宋某虽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是他所乘坐的车辆驾驶员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宋某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后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首先,宋某的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其次,作为驾驶员的同事张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等于乘车人员宋某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交警并没有认定宋某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宋某下班后,搭同事便车,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并没有过错。
因此,宋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驾驶员张某对乘车人宋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宋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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