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宴请客户饮酒后猝死构成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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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宴请客户饮酒后猝死构成工伤吗

2023-10-20 15:02 · 冀工之家订阅号 · 451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保险公司员工,在销售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单位未来得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作息时间为9时至17时。

2019年2月13日18时左右,李某在某饭店宴请客户吃饭。21时许,李某感觉身体不适,由数名用餐人员将其护送回家,继而送往医院医治。

最终,李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许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搏骤停,后被认定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同年5月,人社局作出《予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小明呼吸心跳停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亡。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系下班后请客吃饭,既非工作时间内,亦不属于工作岗位上,不属工伤。而人社局认为,李某的宴请行为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理由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宴请行为,其目的是拓展公司业务,宴请时间和地点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李某于宴请客户的过程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其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某作为销售人员,其宴请客户,主要目的是拓展公司业务,为公司谋取利益。且该宴请行为已经公司领导同意,并与其工作职责相关,并非个人行为。故该宴请时间和地点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因此,李某在宴请过程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前述规定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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