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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3-12-04 11:05 · 青山人社 · 1041人阅读
现实中经常会存在一个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双重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此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答案是劳动者是可以与两个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案情回顾时某于2010年起在某能
现实中经常会存在一个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双重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此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答案是劳动者是可以与两个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案情回顾时某于2010年起在某能

现实中经常会存在一个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双重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的此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答案是劳动者是可以与两个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

案情回顾

时某于2010年起在某能源科技公司工作,2021年9月起,该能源科技公司因生产效益低,为员工放假,并为时某每月发放底薪1050元。2010年起,时某的社会保险由该能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2021年2月,时某经某锅炉制造公司负责人招聘、雇佣,从事该锅炉制造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时某的工作受该锅炉制造公司负责人管理,工资由该锅炉制造公司发放。2022年2月,时某在该锅炉制造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因材料不足不能认定工伤,向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确认与该锅炉制造公司自2021年2月起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该锅炉制造公司认为,时某在2021年至2022年工作的社保关系在某能源科技公司,并且通过考勤记录可证实,时某在该锅炉制造公司无固定工作时间,双方是劳务关系。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审理,支持时某与该锅炉制造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在本案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时某与该锅炉制造公司均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时某从事的工作是该锅炉制造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锅炉制造公司负责人招聘、雇佣时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时某的工作受该锅炉制造公司负责人管理,工资由该锅炉制造公司发放,双方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通过时某在该锅炉制造公司的考勤记录来看,时某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26日在该锅炉制造公司工作。时某的社会保险虽由某能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但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故仲裁院支持了时某与该锅炉制造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心语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本案中,时某的社会保险虽一直都是某能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但是时某并未对某能源科技公司的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也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故并不影响其与该锅炉制造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

END

供稿: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董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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