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放弃缴纳社保有效吗?看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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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放弃缴纳社保有效吗?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4-01-06 14:15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1189人阅读

有的员工认为社保的作用不大,为了多拿工资主动放弃社保,有的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与员工协商不缴纳社保,二者一拍即合达成一致协议,那用人单位能凭借协议免缴社保吗?近日,云溪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顾

原告小刘(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起,双方经多次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自2022年来,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至今。在双方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小刘累计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共计113个月。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欠缴职工养老保险期间,共向原告小刘发放社保补贴1.6万余元。

原、被告因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未承担应缴未缴职工养老保险,被告应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公司则称,原告自愿放弃交纳社会保险,并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现又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养老保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保局要求缴纳的养老保险滞纳金应当由原告自身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小刘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刘与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起至今持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小刘的用工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等社保费用是其法定强制性义务。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小刘达成协议而免缴养老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缴养老保险金期间向小刘发放的社保补贴款1.6万余元,应予退还。

人民法院只能受理未办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要求用工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案原告小刘社会保险手续尚可补办,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小刘限期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并办理好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用人单位自身发展负责。广大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兜底保护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切勿为了眼前利益,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版)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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