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延长假不能等同于带薪年休假
佛冈法院与佛冈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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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用生动的案例讲述佛冈法治故事
本期《以案说法》
节假日延长假不能等同于带薪年休假
【基本案情】
程某于2014年入职某陶瓷公司。2021年10月,陶瓷公司通知程某,因疫情原因,公司放假。直至2022年4月,程某才恢复上班。同月,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陶瓷公司支付其2020年4月至2022年3月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4元。仲裁裁决,陶瓷公司支付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426.46元。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陶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程某系以年休假休息,同时已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年休假期间工资,因此陶瓷公司应按规定支付程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法院依法判决,陶瓷公司支付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426.46元。
程某不服,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劳动者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并非仅有劳动者可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亦有权以延长节假日期的方式安排年休假。
但实践中,公司统筹安排的假期能否被视为年休假,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在放假前已向劳动者明确超出法定假期的放假属于年休假,且劳动者对此未提出异议。即节假日延长假并不直接等于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对于“延长假期即是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说法,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原标题:《以案说法 | 节假日延长假不能等同于带薪年休假》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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