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原告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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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原告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

2024-02-19 10:09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30人阅读

原被告签订有委托服务协议,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如何认定?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路鑫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6日,A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设备安装口译委托服务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为甲方的客户(即B公司)提供现场翻译服务,期限6个月,自2021年3月11日(以实际开始工作日为准)起,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2、服务地点为某医院。3、乙方服务费为:300元/天(税后),另有餐补10元/天,乙方住宿由甲方客户安排。4、乙方在每个月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由B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的考勤单,甲方根据该考勤单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全部服务费足额转入乙方账户。5、甲方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险。6、乙方应按照甲方客户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服从甲方客户工作安排。7、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为甲方指定客户提供现场翻译服务,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解释为劳动关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本协议为服务承包协议,甲乙双方为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理解为劳动雇佣协议。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1年3月12日起,赵某在某医院提供现场翻译服务,现场无翻译需要时,就向B公司项目负责人请假回家,由B公司现场人员记录赵某出勤天数。

赵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某:“请问你怎么收费呢”,赵某回答称“350到450元一天”,吴某:我这边预算300一天包吃包住哈”,赵某回答称“可以的,没问题”……赵某按月向吴某发送考勤表,A公司按赵某实际出勤天数转账支付工资。2021年8月9日,赵某上班途中胳膊摔伤,A公司拒绝为其认定工伤。

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依据其与赵某在委托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服务项目的履行情况,双方之间为服务承包法律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从双方当庭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看,赵某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随意性,报酬的支付亦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并无基本工资等约定。赵某工作过程中,A公司虽要求赵某提交考勤表,但A公司实际并不对赵某进行日常考勤,也不实时掌握赵某的具体工作情况,赵某也不需要向A公司汇报具体工作进度和情况。赵某工作期间出勤天数最多为17.5天,最少为13天。B公司虽然对赵某进行考勤,但B公司对赵某的考勤更多是完成现场工作的需要,因为赵某的翻译工作事关现场工作的推进。A公司要求赵某提供考勤记录,目的是依据该记录向赵某发放报酬并与B公司进行结算,不能据此推定A公司对赵某进行劳动管理。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需接受A公司的约束及考核管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身份上支配和从属关系。从《设备安装口译委托服务协议》看,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明确双方为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理解为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也是按协议约定履行。结合赵某与吴某建立联系时的聊天记录,赵某与A公司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赵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用人单位主体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故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双方不能均为自然人。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赵某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随意性,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身份上支配和从属关系;案涉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为发包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赵某与A公司亦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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