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承包快递业务区域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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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承包快递业务区域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4-02-21 11:14 · 豫法阳光 · 345人阅读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3年2月前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2013年3月,某快递公司通过协议将区域快递业务承包给张某,约定张某自负盈亏并负责经营期间所需车辆、人员等一切费用。2020年4月10日,张某通过协议将部分承包区域转包给陈某经营。某快递公司与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7月26日16时左右,张某在装卸快递过程中摔伤,后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张某认为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某快递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医疗费、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某快递公司认为双方系业务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拒不支付上述待遇。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张某与某快递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独立承包经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张某由快递员提供劳动转化为自主承包经营,无须亲自提供劳动,且自主聘用员工、安排员工工作、处分生产工具,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人格从属程度较弱,且其签订协议后将部分区域再行转包,故不符合劳动关系相关人身属性特征。其次,张某在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自负盈亏,并负责经营期间所需车辆、人员等一切费用,其经济收入主要取决于转包后的整体经营收益,而非个人提供劳动的直接报酬,因此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经济从属性较弱,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相关经济属性特征。最后,张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方式不在快递公司的管理之下,并不受快递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组织联系较为松散,因此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综上所述,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核心特征方面来看,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快递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一些快递员通过分包、承揽快递业务等方式,进行快递业务的“自主经营活动”,其就业形态的特殊性使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双方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快递公司将区域业务发包给个人,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如个人以独立经营为目的,通过组织、管理行为完成承包区域快递业务并结算业务费用,不以个人直接向快递公司亲自提供劳动为必要,个人请求确认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本案对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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