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大潮来袭 劳动合同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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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大潮来袭 劳动合同不可或缺!

2024-02-22 10:11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306人阅读

随着春节的喜庆气氛逐渐散去,年后返工、求职大潮来袭,您的合同准备好了吗?

我们知道,一份稳定的工作离不开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但是你知道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他们可是要依法担责的哦!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漾濞县人民法院特意推出了以案释法,用生动的案例来讲解这个问题,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近期,漾濞县人民法院顺濞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

鲁某于2022年3月9日入职跃进化工A公司,入职后被任命为安全管理员。2022年7月4日转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6月,鲁某从A公司离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8月17日漾濞县劳动仲裁委作出漾劳人仲案字(2003)第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向鲁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8113.12元。A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过错在于鲁某,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只要双方处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就应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惩戒责任。A公司未与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鲁某终止劳动关系,应依法向鲁某支付法定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综上,判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向鲁某支付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113.12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寄语

又是一年外出务工的旺季,父老乡亲们怀揣梦想开始踏上新的求职路。在此,特别提醒新入职的劳动者,应当敦促和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双方无法就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有可能承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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