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重复申请仲裁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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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重复申请仲裁的不予支持

2024-02-25 14:37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352人阅读

【案情】

2013年以来,刘某先后在多家单位工作,但每次工作数月后便自行离开,随后便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诉求。经核实,2013年至2016年期间,我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某仲裁申请10件,其中2013年4件、2014年3件、2015年2件、2016年1件,仲裁委员会基本支持了刘某的二倍工资主张。

2019年7月6日,刘某进入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工作期间公司多次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都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2019年10月3日,刘某主动离职。2020年1月7日,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共计20000元。

【裁决】

沭阳县仲裁委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保护,促进诚信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为牟利等不当目的拒绝或者拖延订立,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便利故意不订立的,不应将二倍工资罚则适用于用人单位。

2013年始,刘某多次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多次以同一案由要求多家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其行为已表明熟知劳动法律法规并熟悉掌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罚则适用,其多次以同一案由申请仲裁的行为不同于其他劳动者的普通维权需求,具有主观牟利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委员会遂作出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点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工作实践中,对于极少数跳槽频繁的劳动者提出支付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申请的,要综合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依法公平合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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