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绝倒签劳动合同 公司因未续签书面合同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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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倒签劳动合同 公司因未续签书面合同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2024-03-25 10:03 · 劳动午报 · 543人阅读

“我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我一签完字公司就把合同收起了。”薛宾汉(化名)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他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一年多后公司找他补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将新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倒签至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

薛宾汉不同意倒签劳动合同,在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同时,要求公司向他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其从未与薛宾汉签订过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开始即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必要的前提下无需支付所谓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薛宾汉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离职证明均显示,公司自认曾与薛宾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虽不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未就此提交反证,且不能对其工作人员的相关陈述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于3月22日终审判决公司向薛宾汉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50400元。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

职工拒绝倒签合同

薛宾汉说,入职当天,公司与他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将该劳动合同给他本人留存。合同约定他担任需求分析岗一职,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0元。

“这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公司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向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薛宾汉说,2021年10月13日,公司要求他补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倒签劳动合同。

薛宾汉不同意公司的要求,提出公司应按照每月16000元标准支付其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174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就上述主张,薛宾汉在仲裁庭审时提交了他与公司人事主管胡某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有录屏并附光盘)、录音录像文字稿及光盘、《离职证明》等。

其中,10月13日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胡某:“薛老师,您的合同起止日期为,2017.7.31-2020.7.30,去年由于交接问题把您遗漏了,现通知您到人事处补签合同。”薛宾汉:“补签合同的起止日期是什么呢?”胡某:“2020.7.31-2023.7.30”。

10月16日的微信聊天内容。胡某:“薛老师,请您尽快来人力补签合同。”薛宾汉:“您要求补签和事实不一致,这个是让我倒签,支付给我的二倍工资怎么算?”

10月19日微信聊天内容。胡某:“这确实是交接遗留的问题,很抱歉给您带来的困扰,我们发现问题就通知您补签,还望您及时补签!”薛宾汉:“您说的我也理解,但毕竟涉及我的切身利益,补签可以,但补签日期只能从现在开始。之前的二倍工资,希望公司依法支付。”胡某:“已经通知您补签合同了,不是主观上不给您签,工资福利都照常发了,公司没有想要让您离职的意思。”薛宾汉:“您通知的补签是想让我倒签,这是违法的。这几天公司未对我的事情有任何答复,除未支付二倍工资外,公司要求我每周六加班的事情应当向我支付加班费,但长期未支付。这些都是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公司2022年1月4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薛宾汉系我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现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10月2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否认签过合同

拒绝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不认可薛宾汉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薛宾汉出示的录屏不是用手机或电脑自带的录屏软件录制,而是用手机对着电脑录制,该录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原始载体,也无法证明该视频之后未经编辑,该录屏中仅有薛宾汉和其所称的胡某短暂的对话,并未出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曾签订过3年期的劳动合同。

对于录像光盘及文字记录,薛宾汉称该录像的形成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但庭审现场通过查看该视频文件的“属性”发现,显示的“制作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修改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公司由此认为,薛宾汉提交的视频文件并非原始文件。

此外,在录像中没有任何人出示公司与薛宾汉签订的劳动合同,况且录像中两位同事的入职时间均晚于薛宾汉的入职时间,并未负责过薛宾汉的劳动合同签署事宜,不知道薛宾汉是否同公司签署过劳动合同。目前,薛宾汉提及的两位同事均已从公司离职。

对于《离职证明》显示的合同期限,公司称,在该期间内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双方在这段时间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薛宾汉主张该期间的二倍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加班情况,薛宾汉主张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10月16日存在休息日加班32天,公司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加班费。为此,他提交请假条及企业微信考勤记录、《职工休假考勤管理制度》等予以证明。公司称,职工加班需要提交申请,公司审批同意后才能算加班,而薛宾汉不存在加班,公司当然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

经审理,仲裁裁决驳回薛宾汉全部请求。薛宾汉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职工诉求有理有据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薛宾汉提交的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录像文字稿、《离职证明》均显示公司自认曾与薛宾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虽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未就此提交反证,且其主张录音录像中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但未就录音录像中人员就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的陈述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薛宾汉曾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

薛宾汉于2021年11月11日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其要求支付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因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应予采纳。因此,薛宾汉要求支付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查明的案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薛宾汉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400元,驳回薛宾汉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称,薛宾汉在职期间未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自其入职满一年即2018年7月31日起,双方应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薛宾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此外,薛宾汉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薛宾汉提交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离职证明》等证据用于证明公司曾与其签订过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这些证据材料部分存在瑕疵,但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薛宾汉关于双方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公司虽不认可这些证据真实性,但未就此提交充分反证,亦未就录音录像中人员就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的陈述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采信薛宾汉的主张并无不当。鉴于公司在该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签订后续劳动合同,故对于薛宾汉要求支付未超过仲裁时效部分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因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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