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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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工伤谁来赔?

2024-04-04 14:19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277人阅读

基本案情

阿成(化名)是全南某公司职工,全南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4月某日,阿成参加职工趣味运动会背夹球比赛时,不慎摔倒受伤,后前往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阿成为右腕舟骨骨折。阿成住院治疗21天,全南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鉴定差旅费等费用1万余元。

经认定,阿成此次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2023年9月,全南某公司向阿成发出《告知函》,称阿成因参加职工趣味运动会摔倒受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出,阿成应在规定日期内作出明确表态是否辞职,否则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阿成便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全南某公司向阿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12万余元。

后全南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阿成借参加职工运动会申报之前的伤情,遂将阿成诉至全南法院,要求阿成退回全南某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全南某公司认为被告不构成工伤,应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处理;其次,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中现病史载明的“患者自诉于入院1天前因不慎摔伤……”与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受伤时间、原因并不冲突,原告主张被告因其他原因受伤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最后,根据原告提交的运动会视频,被告确实曾在参加活动中摔倒,与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告知函》内容可以相互印证。

因此,本案原告全南某公司以被告阿成不构成工伤为由主张被告返还医疗费、差旅费、探望费等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全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也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障。

本案中,该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为阿成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实际上增加了该公司自身的用工风险。因此,不能因为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经营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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