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清明节回乡“超假”被开除?法院认定:开除违法,因“仅超1天”且“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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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清明节回乡“超假”被开除?法院认定:开除违法,因“仅超1天”且“情有可原”

2024-04-07 10:49 · 工人日报 · 1292人阅读

原标题:关注|员工清明节回乡“超假”被开除?法院认定:开除违法,因“仅超1天”且“情有可原”

清明节扫墓祭祀,缅怀先人,是自古以来的传统。每逢此时,很多远在他乡的游子会回到家乡,扫墓祭祀

但广西人阿桂(化名),清明节回老家后,因假期超期被公司以“不合规定”为由开除,双方产生争议,法院怎么判?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阿桂于2017年3月30日向部门主管请假3天获同意后回广西老家,至4月6日才回大辉公司上班,共休息了7天(3月30、31日,4月1-5日,其中有一天是清明国家法定假日;而大辉公司实际上清明节全体员工放了3天假)。

因大辉公司认为请假3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生效,阿桂并未按规定请假,并且当总经理询问阿桂请假原因时,阿桂有顶撞总经理和态度恶劣情节,故于2017年4月6日以张贴公告形式,作出开除阿桂的决定。

阿桂认为,大辉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违法扣除了其请事假的工资,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 裁决大辉公司支付阿桂2015年5月-2017年4月期间克扣阿桂的事假工资7290元;

2. 大辉公司支付阿桂2017年1月1日-2017年4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693元;

3. 大辉公司支付2015年4月7日-2017年4月6日期间的高温补贴1500元;

4. 支付阿桂2015年4月7日-2017年4月6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5471元;

5.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27767元。合计请求该公司支付73031元。

2017年8月1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1.大辉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阿桂高温补贴差额450元、年休假工资620.7元,共1070.7元;2.驳回阿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过程

因阿桂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

①阿桂作为大辉公司的职员,包括请假在内的工作事项,首先向其所在岗位的主管申请,商议,并无不当;主管决定了的事项应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假如主管没有审批3天的权限,该主管就不应同意阿桂请假,或者由主管初步同意后,由主管报请公司有决策权的领导来决定,取得最终同意后再告知阿桂同意请假一事。

②大辉公司认为阿桂请假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因此辞退阿桂;但阿桂已经公司主管同意才休假,即使有过错也不应由阿桂来承担。

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大辉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阿桂支付高温补贴4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12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174.5元,合共18752.5元;二、驳回阿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大辉公司负担。

二审过程

阿桂、大辉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 事实上,在阿桂休息的7天中,除去获得部门主管同意而休息的3天以及大辉公司清明节集体放假的3天,阿桂未获大辉公司同意而擅自休息的只有1天。一般来说,未按规定请假而擅自休息1天,应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阿桂是在清明节假期内请假回广西老家超假一天,而清明节是我国传统祭祀先人的节日,尚属情有可原。

2. 即使阿桂因本案请假问题而口头顶撞了总经理,态度不端正,一般来说,也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大辉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大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大辉公司上诉主张其作出开除决定后马上变更修正,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与法等)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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