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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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24-04-12 14:43 · 横山法院 · 211人阅读

在职场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有时,女性劳动者可能因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原因,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呢?一起来看看响水法庭近日审理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申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遣至某公安局,从事物业主管岗位工作。在入职期间,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申某支付工资。2023年5月份,申某因怀孕均以口头形式向用工及用人单位请产假三个月。用人单位暂将该岗位重新配备人员,并与申某进行了工作交接。产假期间,用工单位将原告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原告的私人物品及办公室予以搬离,并删除原告门禁信息。产假到期,原告返岗,被用人单位告知已同申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补发了产假期间的工资,并备注:离职补偿。

提起仲裁

2023年12月,申某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及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320元。某仲裁委认为原告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故驳回申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后申某不服该裁决,向横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院响水法庭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无证据证明对劳动者进行了实质性调岗,也并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拒不服从调岗安排,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当场兑付完毕。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对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违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被告用人单位辩称原告在产假结束后,因原岗位被人替代无法安排入职,原告又不服从调岗,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用工单位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求与其无关。经本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仅提供其单方面出具的重新劳务派遣通知书,但并无证据证明该通知已向新的被派遣单位送达,也未提供证据向原告送达,更无劳动者拒不服从调岗的相关证据,故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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