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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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2010-07-01 13:52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520人阅读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甘肃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合)凭证。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原参保(合)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4.填写《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3,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6.终止参保(合)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合)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合)人员。

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合)人员。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农村户籍人员,以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无接收单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一)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

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

5.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合)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合)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送给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2.填写《信息表》,并送给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原户籍所在地或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

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更新参保(合)人员相关信息。

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合)人员。

第六条 参保(合)凭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需按照规定内容、格式进行套打或填制。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或卫生部网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亦可登录电子邮箱gs-ybzyjx@126.com(密码:123456),下载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及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电子版。

第八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合)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九条 本规程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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