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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0月起,补缴社保费将征收滞纳金及利息

2022-09-23 09:59 · 湖北日报 · 1434人阅读

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根据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工作安排,10月1日起,参保单位补缴社保费,将按全省统一规定征收滞纳金及利息。

今年6-7月,湖北省集中企保信息系统成功对接全国统筹中台信息系统,上线期间全省社保系统停止经办业务,为避免给参保单位后期的业务经办造成影响,按照全省统一要求,从7月底系统恢复后至9月30日内,办理7-8月社保补缴申报的免于收滞纳金及利息。从10月1日起,参保单位补缴社保费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和利息。

人社部门提醒参保单位,除已办理了缓缴的单位外,其他尚未申报缴纳7-9月社保费的正常单位请在9月底前完成社保费申报缴纳,避免跨月申报产生滞纳金及利息。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www.shebao100.cn/news/13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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