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要通过“劳务外包”规避责任真的可以吗?

近几年崛起的一种经营策略,企业把非核心业务委托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这种方式被统称为:业务外包。各行各业都可以外包,例如:IT、技术研发、财务、运营、劳务……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可以外包,人力资源也不例外。
对正规企业来说,抓住核心业务,将其他业务外包交给专业人士,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但是一个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有的企业将业务外包,可能是出于转嫁风险的考虑。企业将风险外转,但风险仍然存在,只是转给了他方,比如劳务外包,债权人、受害人或者员工就成为风险的承担者。
01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在形式上很类似,都为某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并非其员工,而是其他公司派过去的。
劳务派遣制度相对成熟,已经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对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岗位及时间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劳务派遣期间员工自身到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都有明确的责任分担规则。如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许正因如此,才有出现了“劳务外包”。不过,其实劳务外包早已出现,常见建筑工程领域或家政服务公司。现在有的外卖平台、房产中介的快递人员、业务员也开始普遍采用劳务外包模式。
根据已有的部分司法判例,当外卖小哥、房产中介骑电瓶车送餐或带看过程中撞了人,本应由外卖平台或者房产中介公司承担的替代责任,因为存在“劳务外包”合同,便转而由外包公司承担。
外卖平台和房产中介公司都是大公司,实力雄厚,而这些突然冒出来的外包公司,你可能没听过,自然会让人担心他们承担责任的能力。
是不是把合同名字叫“劳务外包合同”,就可以规避劳务派遣或者普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呢?我认为不是的。
02 劳务外包与承揽合同
劳务外包合同是无名合同。按照民法典规定,要界定某个无名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以及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劳务外包合同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承揽过程中,承揽人造成自己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在当中有过错。
比如一项建筑工程中,将粉刷外墙的工程交给一家公司或者一个包工头来承包完成。此种承揽工作有较强的独立性,工程是包干的,由承包人自行安排时间,自行安排工人参与工作,最后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取得报酬。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掉落工具砸伤了路人,那么就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发包人。
但已有的劳务派遣却没有使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提供的该部分劳务独立性较差,劳动者直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指挥。所以法律认为,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不是承揽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参照适用劳务关系的规定。劳动者致人损害时,由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直接承担责任,而非劳务派遣公司。
03 抓住实质
所以,一个名叫“劳动外包”的合同,有时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有时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或者一般的劳务关系,其中关键的区别就在于该工作的性质,劳动者受哪一方管理,由谁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简而言之,合同性质不应以其名,而应以其实来认定。
劳务派遣的诸多规定,如接受劳务派遣的岗位只能是辅助性岗位,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不得超过6个月,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专门的行政许可。
难道说,我们把合同名字从“劳务派遣”改成了“劳务外包”就可以规避以上的法律规范了吗?显然这应不被允许。
所以,不管是根据合同性质来看,还是根据立法精神来看,此种“劳务外包”合同都不能成为企业规避风险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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