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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87家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023-01-04 11:51 · 太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 859人阅读
根据《太原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流程(试行) 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21〕92号)的规定,对申请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申请单位,采取评估对象书面承诺和书面查验方式,通过评估,公示期满,现通知如下:
根据《太原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流程(试行) 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21〕92号)的规定,对申请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申请单位,采取评估对象书面承诺和书面查验方式,通过评估,公示期满,现通知如下:

  关于太原府东老百姓大药房

  等87家药店纳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22〕133号)

  太原府东老百姓大药房等零售药店:

  根据《太原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流程(试行) 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21〕92号)的规定,对申请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申请单位,采取评估对象书面承诺和书面查验方式,通过评估,公示期满,现通知如下:

  一、太原府东老百姓大药房等87家零售药店自发文之日起纳入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二、纳入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后,应及时进行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维护,并与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医保部门相关规定,接受医疗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规范运作。

  四、从本次书面评估合格的87家零售药店中按30%的比例抽取了实地评估名单,随后进行实地评估。后期实地评估中或被举报发现不合格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解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同时退回已支付的金额。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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