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重大变化!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并完善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并规范使用范围。
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规定,从2023年1月起,改进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在职人员
不分年龄段,由我市原规定的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3%,统一调整为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与改革前相比额度有所减少。
退休人员
由我市原规定的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3.5%,统一调整为2022年度贺州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即按88.6元/人·月定额划入。与改革前相比,基数有调整,比例有所降低。
困惑释疑
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有所减少,是不是意味着个人的保障待遇会降低?个人待遇不但没有降低,实际上还稳步提高了。
一是个人账户改革以后,前期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仍然属个人权益,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的同时,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济使用。
二是在改革个人账户的同时,通过基金结构调整,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实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从原来的“个人积累式”走向“互助共济式”,真正将“医保卡里的钱”用于患病职工身上,特别是老年人身上。
三是改革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为前提,实际也提高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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