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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烟台医保报销

2023-01-09 11:28 ·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 533人阅读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减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门诊就医压力,提高诊疗效率,近日,烟台市医保局、烟台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就新冠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及报销待遇等政策予以明确,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减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门诊就医压力,提高诊疗效率,近日,烟台市医保局、烟台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就新冠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及报销待遇等政策予以明确,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减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门诊就医压力,提高诊疗效率,近日,烟台市医保局、烟台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就新冠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及报销待遇等政策予以明确,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

文件明确,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按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分别按照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诊察费标准收取,即,一、二、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分别是4元、5元和6元;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分别是12元、15元和18元;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分别是21元、23元和25元。互联网复诊等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原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复诊收费标准低于首诊。

文件同时明确了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透析患者和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提供就医及心理咨询、用药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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