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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2023-01-11 11:21 · 安徽日报 · 555人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问题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厘清“被个体”形式下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问题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厘清“被个体”形式下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针对“被个体”问题明确据实认定用工法律关系原则,为厘清“被个体”形式下复杂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激增。据调查,一些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不知情或不情愿情况下,被企业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似乎成了与企业“平等合作”的“独立”责任主体。实际上,这只是用工单位的“障眼法”,其真实动机是撇清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规避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责任。因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一旦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被个体”做法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损害了正常劳动关系,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加,与之相伴而生的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正当权益,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不断推动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健康稳定发展,亟需全社会关注和重视。

劳动关系认定是劳动权益保障的首要问题。新业态运营模式对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界定产生重要影响,不同情形下可能存在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司法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行政法规,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助于化解劳动者维权难点、堵点、痛点。2021年5月,南京市出台《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填补了餐饮网约配送员群体劳动关系认定等领域政策空白,对妥善处理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具有借鉴意义。司法部门应根据《意见》要求,加强对新型就业关系研究,对如何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和法律关系等作出规定,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权益予以切实保护。

新就业形态和用工模式突破传统劳动关系基本框架,导致劳动纠纷案件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幅度提升,处理劳动争议面临新课题。2021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苏州劳动法庭,成为全国首家劳动法庭,为处理新业态劳动纠纷案件提供司法实践经验。司法部门应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与人社等部门多方联动,形成多位一体的工作协同平台、分层递进的纠纷预防化解体系,让劳动争议在源头、在诉前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支出成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参加社会保障,对劳动者抵御潜在风险、保障生活水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以外卖骑手、快递小哥为代表的灵活就业人员约2亿人,他们中很多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作伤亡,个人与家庭容易遭受巨大冲击。去年,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提出,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户籍限制,并对参保范围、保费缴纳、待遇享受等方面作出规定。接下来,要持续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一方面,进一步放开户籍限制,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应保尽保、灵活参保。另一方面,结合用工特点,推动社会保障跨地区转接业务网上经办,探索建立工伤、养老等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等社保费用异地报销机制,提高新业态背景下社会保障办理的便利性。(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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