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筹资渠道

根据《关于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45号)、《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长医保联〔2022〕16号)等文件要求,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长春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及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1.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含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9%的比例计入个人医保账户。
2.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月计入个人医保账户金额固定为108.22元。
二、调整长春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及方式
1.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统账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在职人员(含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1%的比例,由个人医保账户中扣缴长期护理保险费;退休人员(含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按固定金额每月2.78元由个人医保账户中扣缴长期护理保险费。
2.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单建统筹模式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在职人员(含单建统筹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1%的比例,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退休人员(含单建统筹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单建统筹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每月按固定金额2.78元缴纳,缴费方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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