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今年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有这些变化!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可按政策由医保统筹基金进行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上限为1.2万元。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予以调整。
为何要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简明说有三点原因:一是落实国家统一部署,全省同步实施的改革措施。二是为高水平的门诊报销待遇提供资金保障。三是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向社会互助共济模式转变的基础。
国务院,辽宁省政府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于2021年4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辽宁省政府于2021年12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作出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部署,要求各地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向社会互助共济模式转变,增强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的共济性,减轻群众特别是患病率较高的老年群体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22年6月,我市出台《大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按照国家、省统一政策标准,提高门诊统筹保障水平,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划拨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划拨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划拨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规定:“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是本次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的基础。
我市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测算得出我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划入额度为80元。
我市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在全省处于什么水平?
我市退休人员医保账定额划入金额是全省最高水平。辽宁省各市在2023年1月前后陆续启动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各市都按定额划入。大连市每月80元是全省最高标准。
改革后,门诊医药费报销水平大幅提高
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的改变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的一部分,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大幅提高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水平。改革后,职工门诊医药费的报销标准如下:
起付标准实行年度累计,医疗机构级别越低,起付标准越低,特殊三级(包括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其他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按规定不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按照一级医院标准执行)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700元、500元和300元。
支付比例分级确定,医疗机构级别越低,支付比例越高。在职人员在三级(包括特殊三级和其他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和70%;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比在职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对特殊疾病给予政策倾斜,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300元,在职人员的报销比例为70%,退休人员为75%。
鼓励参保人员与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签约升级服务包,并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上限为1.2万元,能够保障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门诊就医购药。
职工门诊统筹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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