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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参保单位及职工,事关职工医保待遇!单位医保欠费,职工待遇暂停!

2023-01-18 11:58 ·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 1073人阅读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

20231月底发送的费款所属期为1月份的单位征缴数据2月由税务征收并通过接口数据返回到账情况,如单位征缴数据未到账,医保部门从202333日起(次次月3日内,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开始暂停单位待遇享受,产生单位欠费封锁信息。如果在补缴期(两个月)内,即202351日前完成缴费到账,待遇可以重新从202333日开始享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部门给予报销;如果是在规定的补缴期外缴费到账,如2023515日缴费到账,那么202361日后可正常刷卡结算,202333日至2023531日单位在职职工无医保待遇,欠缴期间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了保障在职职工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请各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

如有疑问,请咨询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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