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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汕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2023-01-29 15:10 · 汕头医保 · 912人阅读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及《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及《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及《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23年2月1日起规范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口径。具体口径标准如下: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下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已办结退休手续但职工医保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人员(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口径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

从2023年2月1日开始,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执行以上两个新的口径。按照上述新口径并根据省公布的我市2021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标准,我市职工参保人今年2月1日起的缴费基数金额具体是: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不变,仍按上限18366元、下限3673元执行。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则统一调整为6122元。


这意味着退休延缴人员每月缴费金额会迎来较大变化!

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缴费费率6%)为例,假如是由用人单位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在2023年2月1日之前,是以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为退休人员缴费,但从2月1日起,由于缴费基数统一为6122元,每个退休人员的每月保费将统一为367元。

而假如是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延缴人员,2023年2月1日前的每月保费应缴额是按参保人个人情况在规定的区间内自主申报,每月保费约在220元至1101元之间,但从2月1日起,由于缴费基数统一为6122元,每月保费将统一调整为367元。

       广大退休延缴人员及相关用人单位留意缴费标准新变化,及时存足每月医保扣缴资金,特别是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灵活就业退休延缴人员,请确保扣款账户每月余额多于367元,避免因余额不足影响扣款缴费而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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