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
二、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且不高于7000元。各统筹区现行起付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参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且分段不超过三段,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60%不高于8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制定。
四、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区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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