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通告
2023-09-12 09:19 · 清远医保 · 238人阅读
广大城乡居民:
清远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启动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参保缴费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
已办理居民医保银行代扣的参保人请注意,2023年9月15日起进行批量扣费,请大家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账户。
02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清远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29元/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年,各级财政补助每人共649元/年,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参保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费用。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到账的参保人,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202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03参保对象范围
1.国内户籍城乡居民;
2.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04参保缴费须知
1.2023年度在我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2024年度默认继续在我市参保(已办理暂停参保的除外),请已办理银行代扣手续的参保人员,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银行账户,系统将自动发起代扣,扣费成功视为参保成功。
2.未办理银行代扣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代扣手续,也可以通过“广东税务”或“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医保”“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等渠道进行自助缴费。
3.参保人员需变更基础信息的(参保县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应在缴费前及时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更正。新参保人员应先到参保地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含乡镇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
4.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前暂停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www.shebao100.cn/news/42299.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