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起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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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起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开始缴费

2016-10-12 09:43 · 西海都市报 社保100 · 1214人阅读

2017年度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从今日起开始缴费,缴费日期从10月1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城乡居民医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庭成员不能重复参保缴费。


与去年相比,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有所不同。城镇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二代)到农业银行青海省内各营业网点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为,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60元;男19周岁至59周岁,女19周岁至54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5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50元。

已参保的农村居民持本人身份证(二代)或户口簿到村委会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为,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60元;男19周岁至59周岁,女19周岁至54周岁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7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70元。

对于新参保缴费人员,城镇居民须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在西宁市居住的具有省内户籍的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二代)和户口簿(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新参保登记。农村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新参保登记。

同时,参保缴费后的城乡居民需在普通门诊签约期内(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二代),按照就近原则自行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签约,签约后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签约后的城乡居民因病就诊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剔除自费、部分负担费用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报销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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