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促进女性创业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摘编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女性纳税人、女性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女性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女性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女性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女性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女性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6.我市自主就业的女性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女性创办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8.我市女性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女性创办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女性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1.女性创办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女性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3.女性创办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女性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5.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女性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女性创办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女性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18.女性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9.女性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创办的),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25%;高校女性在校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50%、25%和25%。
20.女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1.女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以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应贴息资金的25%。
22.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性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23.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性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4.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女性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见习补贴不超过12个月。
25.毕业年度女性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女性毕业生、农村转移女性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女性失业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女性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女性人员和“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女性人员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女性企业职工(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6.女性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符合条件的女性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女性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女性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女性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女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条件女性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9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1号)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女性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27.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符合条件的女性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黑价联〔2017〕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8.女性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女性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9.女性创业补贴。
(一)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女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女性高校毕业生、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普通高等学校女性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女性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女性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女性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女性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30.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女性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女性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31.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和女性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女性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女性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女性、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女性、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女性、县以上(含县级)的女性劳动模范、男性军人配偶、女性烈属、女性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女性“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人员。
32.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促进女性就业方面:
(一)对招用女性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女性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女性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女性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3.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公益性岗位女性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女性大学生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432号)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4.法律援助女性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5.女性创办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6.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满30日后,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参保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正常产1500元,侧切(难产)1900元,剖宫产31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为: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人工流产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3)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合并症、孕产期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病种限额规定报销,超出生育病种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生育津贴包括: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程序调减工资指标。
主审:刘春丽
原标题:《鸡西市促进女性创业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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