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调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水母网10月1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刘昌卫)10月16日,市人社局公布调整后的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黄渤海新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上涨了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上涨了1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上涨了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上涨了1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又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李璐伶)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此次政策调整我市涉及4888人,月增加定期待遇总额50余万元。
据悉,此次增加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19次调整,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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