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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2024-01-02 17:0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 371人阅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近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调整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图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通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近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调整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图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通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 近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调整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图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针对首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通知》指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针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通知》指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1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此外,《通知》指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2011年4月20日之前在赣州市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计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

本政策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商转公”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商转公”业务受理时间是2024年2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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