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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广东出台新政

2024-01-17 09:06 · 南方网 · 322人阅读
南方网讯(记者/黎洁婵)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1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南方网讯(记者/黎洁婵)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1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南方网讯 (记者/黎洁婵)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1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指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其中,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人就业所在市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登记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停保和重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可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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