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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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2024-02-05 16:20 · 烟台日报 · 220人阅读

原标题: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主题)

提醒:用人单位不得订立协议免除对职工应担工伤责任(副题)

烟台日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闫语)日前,某水泥厂包装工王某在进行倒料作业时,因脚穿拖鞋行动不便,重心不稳,踩进机器内最终造成左腿高位截肢。这起事故提醒大家,职工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形,管理人员应该及时纠正。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工伤认定应如何申请?职工享有哪些工伤权利,要履行怎样的义务?日前,针对市民关注的工伤热点问题,烟台市人社局进行了政策解析。

10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还有三类情形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四类工伤保险待遇保护职工权利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严格雇主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四类,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停工留薪期费用,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义务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相应的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方面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和被临时指定的工作,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情况,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配合;除紧急情况外,发生工伤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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