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调整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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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调整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02-16 11:37 · 宜昌医保 · 505人阅读

宜昌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调整啦!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执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基本养老保障

0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市内应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市外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市内签约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8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其中,由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或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参保居民,医保基金报销55%。

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入同期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

02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及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一)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二)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包括异地转诊、异地急诊抢救等)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省内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报销享受本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非急诊且未转诊的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03门诊慢特病待遇

参保人员自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通过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至次年。门诊慢特病与其他统筹待遇共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如下:

04特药门诊待遇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乙类药品管理,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按照70%的比例支付。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大病保险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报销金额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居民大病保险按不同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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