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内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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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2024-02-08 10:26 · 劳动午报 · 264人阅读

2023年8月31日,袁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他希望再续订一份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公司考虑到其所在的部门人多事少,明确表示不同意。袁先生离职后,考虑到再找理想的工作不容易就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经社保中心核定,其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2个月。

后来,经过不断努力,某商贸公司决定录用袁先生。目前,袁先生还处于试用期间。

由于担心转正之前工作不算稳定,袁先生想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知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袁先生所关注的问题,实质上是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在试用期内能否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因此,失业的劳动者又重新就业的,社保中心应当依法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时间节点呢?这个时间节点决定着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开始时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失业后又进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即属于已经重新就业。然而,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不等于能够很快领到劳动报酬,而且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于此,相关政策法规对“重新就业”的认定作出扩大解释,以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第六条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另外,该通知第一条还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袁先生在重新入职后的试用期内,能否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取决于商贸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自商贸公司为袁先生办理社会保险之时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依法认定其已经重新就业,并依法停发失业保险金。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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