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职工个人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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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职工个人有哪些影响

2024-02-19 10:28 · 中工网 · 354人阅读

中工网讯 据扬州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为了丰富广大职工群众的春节法治文化生活,营造新春法治氛围,正月初一到十五期间,江苏省扬州市总工会精心推出“法润吉祥年 工会在身边”普法专题,给大家送上一份“法治年货”。今天(16日)的主题是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24﹞6号),从2024年1月1日起,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职工个人有哪些影响呢?

1、影响劳动者到手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影响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影响劳务派遣工无工作期间收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影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相应待遇,比如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失业保险金、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等。

5、对于部分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的企业,可能影响职工的加班费、社保缴费基数、最低公积金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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