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方案(试行)

为支持国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普洱市内购买住房,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相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异地贷款业务试行方案。
一、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普洱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贷款对象
在普洱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普洱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必须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2.借款申请人在普洱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3.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其他城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不得申请异地贷款的情形
1.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
2.借款申请人在其他城市中心有多个公积金账户未合并的;
3.抵押物不是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房产的。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异地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与其他类型贷款的一致。
(二)贷款期限
异地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三)贷款利率
1.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
四、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办理流程,包含贷款办理操作流程、贷款发放、贷款偿还、权证资料移交等,均按照《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贷后管理
(一)还贷期间,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告知我中心。
(二)贷款结清后,由贷款发放部门出具《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并协助异地贷款借款人办理解押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本试行方案随国家、省、市政策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二)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可不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材料。可通过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BDC共享接口或亮码可办的方式查询异地缴存人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婚姻的信息。
(三)办理异地贷款时,要严格按照采用“BDC共享接口核验”+“全国住房公积金(手机小程序)”双重核验的方式,认真核验异地缴存人到我中心申请贷款时缴存和提取情况是否符合申请贷款、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是否有未结清的贷款情况等。
(四)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资料。
七、本试行方案由市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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