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未收到人事档案 也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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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未收到人事档案 也应当给职工缴纳社保

2024-03-25 10:28 · 劳动午报 · 236人阅读

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我辞职后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到新单位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有社会保险的条款。近日,我领到了新单位发放的第一笔工资,但由于我的人事档案还没有转移到该单位,新单位称无法给我上社会保险,我不太了解相关规定。

请问:新单位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读者:马金祥

马金祥读者:

新单位的说法无法律根据,其做法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就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职工的档案是否已转移过来,这与缴纳社保之间并不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一些用人单位以职工没转档案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显然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新入职劳动者办理保险登记和购买社会保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由于新单位以尚未收到你的档案为由不为你缴纳社保的做法,侵犯了你的社会保险权益,所以,你可以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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