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持社保卡可在19家工伤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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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持社保卡可在19家工伤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2024-04-01 15:19 · 乌鲁木齐晚报 · 243人阅读

原标题:新疆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持社保卡可在19家工伤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乌鲁木齐晚报讯(全媒体记者史传芝)4月1日起,自治区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为期一年。乌鲁木齐、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19家工伤协议机构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3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4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为期一年。

本次纳入试点范围工伤职工包括以下两类: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含)以上,并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限于参保地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以上两类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后,就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时,参保工伤职工经备案后在异地参与试点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就医后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工伤职工在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依参保地规定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依参保地规定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在申请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工伤职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需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线上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新疆政务服务平台、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智慧人社”App或小程序办理,线下可前往工伤职工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直接结算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变更或取消备案。异地转诊转院的直接结算有效期为3个月。

当前,自治区开放19家工伤协议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包括10家工伤医疗机构、7家工伤康复机构、2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这些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其中,10家医疗机构分别为:自治区中医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伊犁州中医医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7家康复机构分别为:自治区中医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伊犁州中医医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2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分别为:自治区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服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利。

据了解,去年,自治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疆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切实解决了工伤职工疆内异地就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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