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之贷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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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之贷款篇

2024-04-05 10:25 · 杭州公积金发布 · 338人阅读

导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2024年1月1日起,杭州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实施范围,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今天我们来看下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篇

01、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本市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具体可贷额度按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计算确定。其他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02、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贷款期间是否可以停缴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0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状况如何认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状况依据所从事的行业、工作年限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认定,应提供纳税记录(或收入具结)和近一年银行账户流水,家庭名下有资产的可提供相关资产材料。

04、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间出现逾期的,公积金中心是否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贷款清偿?

答:可以。

05、原按照《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的,能否与本市缴存记录合并计算?

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可与本市缴存记录合并认定计算。为不影响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账户并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后,应及时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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