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送医抢救超48小时死亡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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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送医抢救超48小时死亡仍属工伤

2024-04-15 15:23 · 劳动午报 · 232人阅读

编辑同志:

我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重大疾病,在其不省人事后被送入医院抢救。经过2小时的检查,医院明确告知我说,预计我丈夫死亡时间不会超过5小时,根本没有继续抢救的意义,甚至建议我放弃治疗。在我坚持抢救的情况下,医院虽继续采取了对应措施,但只是维持我丈夫的生命指征,而未改变其死亡的不可逆性。

请问:在医院最终诊断我丈夫从入院抢救至宣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情况下,还能视同工伤吗?

读者:刘丹丹

刘丹丹读者:

仍然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上述规定就“48小时”的界定,只规定了起算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那么,能否单纯地以医疗机构宣布的死亡时间作为结束时间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该情形之所以会被“视同工伤”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对劳动者现实保护的需要。

有鉴于此,当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内容笼统、列举不明时,应当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恪守立法目的和立法要旨,作出有利于职工利益且合乎生活情理的解释,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能够获得社会保险给付,使他们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保障。而单纯以医疗机构宣布的死亡时间作为结束时间,有时往往会与之相悖。

结合本案,尽管医院诊断证明从你丈夫入院抢救至宣告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但你丈夫尚未进入医院便已“不省人事”,入院后你即被医院明确告知,其死亡时间不会超过5小时,根本没有继续抢救的意义,甚至建议你放弃治疗。若按5小时计算,你丈夫的死亡时间远远不足48小时。在你坚持抢救的情况下,医院继续采取措施也只是维持你丈夫的生命指征,并未改变其死亡的不可逆性。同时,如果为了工伤认定而放弃对危重职工的救治,不仅与亲属尽最后努力的意愿相违,也背离了最大限度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观。这对你、你丈夫也不例外。因此,虽然你丈夫经医院抢救最终超过48小时死亡,也应当视同为工伤。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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